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77号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道**村**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镇**村口一住宅,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建筑工地工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至3月27日1时许期间,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进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一在建工地内,将被害人莫某某存放于工地空地上的1800只脚手架扣件盗走,分三次将盗得的脚手架扣件使用牌号为粤HTM****的小汽车搬运至**废品站,以3元/只的价格变卖给该废品站经营者王某某,共得赃款现金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三人将赃款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800元,均已在日常生活中花销完毕。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脚手架扣件价格为4.4元/只。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盗得的1800只脚手架扣件价值人民币7920元。被盗脚手架扣件己被王某某变卖给他人,无法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澄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视频及证据材料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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