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甲故意伤害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老雀,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住罗定市**街道**村**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刀具会同朋友来到罗定市**街道*****KTV ***房娱乐。次日凌晨2时30分许,梁某丙(已判刑)到**房找其女朋友蓝某某,期间与区某某产生矛盾,被区某某砸向墙壁的玻璃杯弄伤右耳流血。随后,梁某丙带蓝某某回到**房并将此情况向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反映,后情绪激动再次回到**房找区某某,被告人梁某甲跟随梁某丙来到**房,梁某丙等人与对方发生语言冲突并相互拉扯,梁某甲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向着对方的人群,将对方的区某某腹部刺伤,之后就自行离开。经鉴定,区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且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