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光行驶至县道X338线1KM+300M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港南三中工地路段时,与谭某婉驾驶搭载谭某惠的贵港R***3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谭某婉、梁某光、谭某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梁某甲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6.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