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念哥尚”,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古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老了”,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因本案,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某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陈某乙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伙同在逃的梁某乙、“刘某某”、“矮光”、“老二”、“苏”(后五人均在逃)等人,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至4月12日在**镇**村委***村、2019 年4月29日至5月28日在**镇**村委**村一竹林处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组织了陈某丙、黄某某、陈某丁等20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达18万多元,其中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各分得19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吸引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19年10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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