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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丁赌博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村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村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村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清明节前后在怀某某梁村镇沙宁村委会中心村住宅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提供扑克、纸质筹码等赌具给梁某章、梁某、梁某大、梁某玉等二十名赌博人员“赌三公”,并每盘抽取10元到20元不等的“水钱”,共计抽取“水钱”获利10400元。被告人梁某丁负责在赌博现场抽取“水钱”。2020年5月1日和2日,被告人梁某乙负责帮赌博现场“望风”。

2020年5月2日,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及18个参赌人员。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梁某、梁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的供述的某某;(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甲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丁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乙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梁某乙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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