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450803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4508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帮被告人梁某乙购买7200元的毒品“K粉”,并在贵港市港南区水岸郦都售楼部附近交给梁某乙。梁某甲收取梁某乙给的300元酬劳。后梁某乙在贵港市港南区贩卖了600元的毒品“K粉”给伍某军,并分装了十几个小包的毒品“K粉”藏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路**号家中的沙堆中或窗角处。梁某乙在2020年11月份的一天就告知被告人林某某其贩卖毒品的事情,梁某乙吩咐林某某,万一梁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由林某某到梁某乙家中找出毒品销毁。2020年12月4日梁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某到梁某乙家中找出梁某乙藏在沙堆中的毒品“K粉”销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某乙家中扣押了2小包毒品可疑物,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意图贩卖毒品,被告人林某某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富成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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