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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纠集同案黄某某(未成年人,已被判刑)自2018年6月开始,在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号的**服装城**档口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品牌的服装。2019年4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服装城**档抓获黄某某,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运动服11750件、ADIDAS运动服10080件,PUMA运动服3530件、New Balance运动服1150件。经统计,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运动服共计26510件。根据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以每件15元的价格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97650元。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自动到广西平南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销售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委托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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