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7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梁某某家中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红包2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200元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
2.2020年1月1日20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梁某某家中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300元的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
3.2020年1月2日1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站**门旁凉亭处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红包2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200元的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
4.2020年1月3日20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站**门旁凉亭处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300元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
5.2020年1月4日21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站**门旁凉亭处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300元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
6.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站**门旁凉亭处交易,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价值300元毒品“K”粉交给欧某某。双方交易完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欧某某身上搜查出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过称:净重0.39克。经检;: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毒品“K”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卷宗俩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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