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6********,汉族,初中毕业,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7月21日、11月5日、1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濮阳市建设路分理处担任保安时,以理财产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甲、杜某共计1800000元,后将钱投资到网站而被骗。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到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杜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王亚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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