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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2,被告人梁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路英皇时尚城公交站侧的路边,使用自备钥匙开锁的方式开走被害人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蓝白色的神州行牌电动车(经佛山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27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14时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湾华西村喜乐车行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当场缴回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并于次日将该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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