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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3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某某路**号某某家属楼一单元**室,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时55分,尼勒克县公安局民警在唐布拉路三巷路段执勤时,将驾驶新F*****号普通轻型货车的被告人梁某某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6mg/100ml,后将梁某某带至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抽血采样。2020年11月16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1965号鉴定意见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常口信息,户籍情况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酒驾现场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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