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NN****二轮摩托车在吴川市**镇**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ZL-****型号铲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5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一单式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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