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在**客运站工作,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工业大道**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珠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同事即被害人黎某某有矛盾,被告人梁某某怀恨在心,打算报复。2018年7月2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佛山市顺德区**客运站上班时,见到被害人黎某某在客运站停车场与同事聊天,拿着平时用来削水果的刀,走到被害人黎某某的身边,捅了被害人黎某某腹部一刀。伤人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期间,其将水果刀扔在了其平时驾驶的公交车垃圾桶里。
当日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客运站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起获了水果刀。经法医鉴定,黎某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 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 勘验、辨认笔录;5. 物证;6. 书证;7. 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方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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