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多啦A梦”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抢微信随机红包“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共抽头渔利约70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前科情况;2.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他人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继锋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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