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下午、3月2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己位于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屯**号的家中两次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周某某、苏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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