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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28分许,在S511线86公里加300米(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火车站路段),被告人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R****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廖某某驾驶桂R****1(牵引车)、桂R****(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华宝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梁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9.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梁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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