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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豪爵”摩托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财神楼北街三中家属院门前路段时,与一辆同向在前掉头的冯某某驾驶的晋L****3“起亚”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23mg/100ml。梁某甲已和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冯某某对梁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龙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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