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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汝州市工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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