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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介绍卖淫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09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柏某某出纳,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4月2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陈某某在经营佛山市柏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某某所KTV”)期间,聘用苏某某任客户总监,聘用刘某甲、李某某、马某某、麦某某、段某某、刘某乙、张某甲、王某某及张某乙等人任营销总监,继续聘用被告人梁某某任职出纳员,负责收取各类消费费用,并向员工包括上述营销经理、陪侍小姐、卖淫者发放工资及提成,梁某某在柏某某会所KTV从事出纳工作至2017年8月31日。

苏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各自管理多名女子在柏某某KTV从事有偿陪侍,并将陪侍女子介绍给在柏某某KTV消费的客人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柏某某会所KTV,并于2016年10月13日责令佛山市柏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五个月。2016年11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对苏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判处刑罚。

2017年3月,陈某某按照2016年期间的经营模式继续经营柏某某会所KTV,陈某某及苏某某、麦某某等人招募年轻女子进行有偿陪侍。

接着,陈某某为规避法律责任,于2017年3月以麦某某的名义,由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开办、成立顺德区龙江镇**商行,随后将柏某某所KTV的营销经理、陪侍小姐分配到**商行工作,由麦某某、璜某某(汤某某)以恒**行的名义招募、管理营销经理和陪侍小姐(称为酒水销售员),包括考勤、每天召开班某某例会、口头传达规章制度及被检查时的应对策略并提问抽查,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或抽查不合格,则会作出罚款或者当日停工的处罚,楼面经理麦某某负责协助管理考勤,监督处罚。陈某某不定期出席班某某例会并进行管理、抽查、开罚单。陪侍小姐入职需交纳100元的入职费,每个月需向柏某某所KTV交纳人民币300元的管理费,如当晚成功陪侍坐台需交纳100元“坐台费”,如当晚未能成功陪侍坐台,则可退还100元某甲留作次日的“坐台费”。每天上岗后,营销经理及陪侍小姐就会被分组在柏某某会所KTV的不同房间内等候营销经理安排进行有偿陪侍、卖淫。

**商行以销售人民币500元某乙份的“鸡尾酒”为幌子在柏某某会所KTV提供有偿陪侍,如客人需要一名小姐“坐台”陪侍即需要下单一份“鸡尾酒”,并规定了过夜卖淫(“过夜”)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一次卖淫(“快餐”)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均包括有偿陪侍(即“鸡尾酒”)的费用。有偿陪侍的费用及嫖某某由柏某某会所KTV、营销经理、陪侍小姐按比例分成。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经麦某某、段某某、刘某乙、许某某介绍,共九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十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某某及辩解;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 4. 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4*******;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十七册、光盘四张;

3. 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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