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梁某某在**区**镇**酒店前台工作,负责该酒店的旅客入住登记工作。2019年5月始,同样负责该酒店前台工作的杨某某(在逃)伙同梁某某商议约定:双方在酒店前台值班期间,为入住的旅客介绍卖淫女到旅客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并从旅客的嫖资中抽取50元归己所有,梁某某和杨某某约定将所有的介绍卖淫费两人平分(即抽取介绍卖淫费50元,其二人各得25元)。后其二人合作至2019年6月,介绍卖淫费从之前的没介绍一次卖淫抽取50元上升60元,期间其二人仍继续平分所抽取的介绍卖淫费。至2019年11月,因梁某某与杨某某就介绍卖淫费的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后其二人不再合作,即两人不再将在酒店前台值班期间获得的介绍卖淫费彼此平分,而是自己每介绍一次卖淫女为旅客提供性服务所抽取的介绍卖淫费归自己所得,同年11月份某天,梁某某因介绍卖淫的事与杨某某再次发生争执。2019年12月8日凌晨01时左右,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茂名市**区**镇**酒店**房处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在现场查获卖淫嫖娼的唐某某、阮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从中谋取介绍费6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在“鸡头”处收取介绍费6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9日0时左右,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茂名市**区**镇**酒店**房处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卖淫嫖娼的张某某,草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又从中牟取介绍费(通过微信在“鸡头”处收取介绍费6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酒店前台将梁某某抓获。经查违法人员张某某、草某某、唐某某、阮某某四人均是酒店前台服务员梁某某介绍。梁某某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以其作为**大酒店前台一直给入住该酒店的旅客介绍卖淫女到旅客房间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联系人“情系今生”、“半夏半心”等人共在介绍卖淫活动中抽取嫖资1500元;在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2019年12月9日凌晨0时27分分别在介绍卖淫活动中抽取嫖资60元,此两次共得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证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检察官助理:黄国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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