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6时20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赣C28****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68省道由均安往勒流方向行驶,行至268省道6Km+0m(顺德区百安路杏坛镇南朗南头坊对开路段)时,遇温某甲(经查温某甲未取考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温某甲驾车没有开启灯光、没有配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搭乘温某乙在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梁某某驾车与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温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09日死亡、温某乙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温某甲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温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温某甲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温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且温某甲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加重了此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温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3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现分别暂扣及发还,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