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KW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Q05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罗定市G324线1268KM+900M附城街道南江口红绿灯路口路段右转弯时将同向右侧正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碰倒在地后继续碾压前行,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在保险之外赔偿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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