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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31973********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园**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QF1****号小型客车沿**国道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10时30分许行驶至**国道215公里800米路段时碰撞前面同方向由高某某驾驶的粤QBZ***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林某某),致使粤QBZ***号轻型厢式货车失控再与前面同方向由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车损坏,胡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日,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梁某某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9日,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一致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阳公(司)鉴(法尸)字(2019)12003号尸体检验报告;2、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4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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