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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辽B****9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沿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队门口,在车辆未停稳时,梁某某打开车门让乘客卢某某下车,致卢某某摔倒受伤,次日晨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卢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晓磊
检  察  员:  王丽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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