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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梁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1.被告梁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042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葵洞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屏峰山脚*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梁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07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迳口村**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楼*室。2019年7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麦某娜,绰号“哈皮”,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09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铁场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夏洞**湾*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麦某娜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10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13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乾坤互娱”APP平台创建“牛王争霸”斗牛赌博群,招揽参赌人员入群进行斗牛赌博,并且在微信上创建“牛元帅群045988,1蚊鸡”微信赌博群用作招徕参赌人及通知“开房”事宜。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乾坤互娱”APP平台上购买“钻石”开设房间提供给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以每20局为一场,每场结束后由管理员从大赢家赢得部分抽取30元、二赢家赢得部分抽取5元,从中抽头渔利。梁某某先后招聘被告人梁某某、同案人胡某美(另案处理)、被告人麦某娜等人为“管理员”负责“开房”、“ 睇房”、抽水以及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交收结算等工作,四小时一班,每人从每班扣下的抽水中获得200元左右的工资报酬。

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麦某娜、同案人胡某美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1162093元,其中麦某娜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胡某美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麦某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麦某娜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1620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麦某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麦某娜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麦某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红枚

2020年112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麦某娜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光盘柒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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