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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有坤、梁某乙诈骗罪起诉书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2808号

被告人梁有坤,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现无固定职业。1996年3月7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现从事打工工作。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有坤、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8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有坤通过出具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地块的各种资料并伪造证明文件,虚构其拥有该地之8、之9、之20、之21地块的所有权,被告人梁某乙谎称本人是国土局工作人员能够帮助买地者顺利办理土地证,从旁协助梁有坤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何某甲、吴某某、何某乙、杜某甲产生错误认识,分别与梁有坤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支付买地定金。2018年6月19日梁有坤与被害人何某甲签订《协议》转让**地块之9土地,并收取定金12万元;2018年5月30日梁有坤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协议》转让**地块之8土地,并收取定金6万元;2018年3月27日梁有坤与被害人何某乙签订《协议》转让**地块之20土地,并收取定金9万元;2018年5月11日梁有坤与被害人杜某甲签订《协议》转让**地块之21土地,并收取定金30万元,后又于2019年1月11日收取杜某甲购地款项46万元。四份《协议》均未能如期完成转让,梁有坤亦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向四名被害人赔偿或退回定金。被告人梁有坤伙同梁某乙诈骗何某甲、吴某某、何某乙、杜某甲共计103万元人民币,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有坤、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澄之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梁有坤、梁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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