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家飞、梁家以等人盗窃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994********,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某某自治区某某市人,现住某某自治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某某自治区**镇**村**号,现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经营者,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镇**村**,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委会某某废品收购站,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经营者,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县**镇**村**,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市场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

被告人梁某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996********,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地址:某某市**镇**村**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998********,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某某自治区某某市人,户籍地址: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3日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甲、赵某某为某甲楼盘保安,梁某丙为某乙楼盘保安,勾结梁某乙、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盗窃**等在建楼盘安装中的电缆、电线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纠集梁某乙、刘某某到某甲五栋地下室盗窃电缆。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分工合作,共同盗窃安装中的电缆,共盗窃一捆共32米长的型号为ZC-YJV 0.6/1KV 4×150平方的广东中联电缆(用钢剪钳一段段剪断)和一木盘共120米长的型号为ZC-YJV 0.6/1KV 4×120平方的广东中联电缆。盗窃完成后,三人在位于某某市场附近的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电缆铜芯卖给刘某某,然后将所得的钱平均分成三份,每人分得2000元。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窃的电缆价值共28680元。

2、2020年2月3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梁某甲纠集梁某乙、刘某某去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甲九栋地下车库2的一个配电房盗窃电缆。三人携带钢剪钳等作案工具,共盗走33米型号为ZR—YJV5×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64.5米型号为ZR—YJV5×10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42米型号为NH—YJV5×4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10.5米型号为ZR—YJV4×25平方毫米 1×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120米型号为ZRNH—YJV3×95平方毫米 2×50平方毫米的广州澳通电缆和60米型号为ZR—YJV3×35平方毫米 2×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作案得手后,三人去到位于某某市场附近的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铜芯卖给刘某某,然后将所得的钱平均分成三份,每人分得2650元。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上述被盗电缆共价值35248.5元。

3、2020年2月7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去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甲九栋电井盗窃电缆。三人使用砍刀、介刀和钢剪钳等作案工具三人将该电井1到25层共177米的型号为BBTRZ4×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盗走,作案得手后,三人一起去到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电缆卖给刘某某,然后将所得的钱平均分成三份,每人分得1900元。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上述被盗电缆共价值10039.44元。

4、2020年2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赵某某去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甲九栋地下车库2的一个变电房。三人携带砍刀、介刀和钢剪钳等作案工具共盗走80米型号为ZC—YJV22 4×95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作案得手后,三人去到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电缆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上述电缆是盗窃得来的,仍对其进行收购,梁某甲、梁某乙和赵某某将卖得的6000元赃款,平均分成三份,梁某甲、梁某乙和赵某某各分得2000元。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电缆价值15760元。

 5、2020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和赵某某约好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甲某某工地施工现场盗窃铁扣件。到了次日凌晨0时许,梁某甲和赵某某负责望风,梁某乙负责盗窃,三人盗得大约十几蛇皮袋铁扣件(共520个)后,一起去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铁扣件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明知上述铁扣件是盗窃得来的,仍对其进行收购,事后梁某甲、梁某乙和赵某某将卖得的1300元赃款进行分赃,梁某乙分得700元,梁某甲和赵某某各分得300元。事后该事情被某甲某某部的人员发现,梁某甲、梁某乙赔偿了13000元给某甲某某部。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的520个铁扣件共价值2366元。

6、2020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王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工地实施盗窃。梁某丙负责望风,梁某甲、王某某携带钢剪钳等工具盗窃电缆,共盗走了868米型号为VV4×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和222米型号为VV4×35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作案得手后,梁某甲、王某某两人将盗得的电缆搬运回王某某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电缆卖给王某某,共得赃款16000元,梁某甲分得8000元,王某某和梁某丙各分得4000元。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电缆价值为47506.96元。

7、2020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王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工地地下室的一个仓库实施盗窃,三人在仓库共盗走了35卷型号为ZR-BV2.5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线、35米型号为VV4×35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和80米型号为VV4×16平方的广州澳通电缆,之后三人一起去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电线和电缆卖给王某某,所得赃款平均分成三份,梁某甲、梁某丙和王某某各得一份。经某某市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电缆和电线价值共10453.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梁某甲盗窃七次共价值159622.4元,梁某乙盗窃五次共价值101661.94元,刘某某盗窃三次共价值83535.94元,数额巨大;王某某盗窃二次共价值57960.46元,梁某丙盗窃二次共价值57960.46元,赵某某盗窃二次共价值18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六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赵某某犯罪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检察官助理: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两张

3.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丙、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