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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8301XXXXXX,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市,住XXXXXXXXX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在额敏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3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初之间,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理酒驾、恢复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达某某等19人共计201000元。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桑某某虚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安某某恢复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安某某7000元钱。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桑某某虚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甫某某恢复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甫某某12000元钱。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桑某某虚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甫某某恢复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甫某某10000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别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别某某16000元。

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达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达某某16000元。

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格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格某某16000元。

7、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巴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巴某某16000元。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阿某某16000元。

9、2019年1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曼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曼某某5000元。

10、2019年1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巴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巴某某8000元。

11、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那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那某某16000元。

12、2019年3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纳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纳某某16000元。

13、2019年3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海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海某某10000元。

14、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才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才某某10000元。

15、2019年7月份,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阿某某5000元。

16、2019年7月末至8月初,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加某某5000元。

17、2019年7月初,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卡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卡某某6000元。

18、2019年7月初,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确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确某某5000元。

19、2019年7月初,被告人桑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艾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艾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牛皮纸档案袋、收条1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机动车驾驶身体条件证明2张、身份证复印件2 张、印尼1盒。

2、书证:(1)被告人桑某某系列诈骗案受害人驾驶证查询表(2)被害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桑某某指认照片(4)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5)被告人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证人依某某、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被害人甫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8)收条复印件(9)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0)报案材料(11)抓获经过(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依某某、加某某、甫某某、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等19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涉及被害人较多,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桑某某骗取被害人20100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3款之规定,到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5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额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0册;视听光碟2张。

3.扣押被告人手机2部、牛皮纸档案袋、收条1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机动车驾驶身体条件证明2张、身份证复印件2 张、印尼1盒;微信钱包内余款6783.67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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