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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宁谷镇*****宿舍,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桂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安顺开发区禧行汽车租赁服务部被害人肖某处租赁到价值11.0576万元的牌号为贵GPW284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同年4月19日,桂某某冒用车主身份并使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件,以4万元的价格将贵GPW284本田思域轿车卖给尹某平。2020年5月20日桂某某与其表哥肖洋及车主肖某等人从尹某平处将车辆找回。2020年9月22日桂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交易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平、鲍某琦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 王海龙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病于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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