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镇**村**号,住繁昌***区**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与2020年7月2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桂某某前往艾某甲家找其前婆婆章某某要10万钱给其儿子艾某乙结婚用,后桂某某与章某某、艾某甲争吵起来,吵了几句之后桂某某回到家中,过了一会儿,章某某到桂某某家继续和桂某某争吵,之后桂某某动手打了章某某,章某某也还手与桂某某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桂某某用手对章某某的右侧面部打了几个耳光。经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头面部外伤致面部青紫肿胀,阅CT片结果示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桂某某近亲属对章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院记录及费用票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艾某甲、艾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繁昌***区**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