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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桂某某,曾用名桂承斌,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村**组,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和朋友王某某一同在长沙县**街道**路“彭厨”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桂某某饮用了酒精度为45度的海之蓝白酒。21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蓝色英菲尼迪牌越野车从该饭店出发沿漓湘路行驶至东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桂某某带至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桂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4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蓝色英菲尼迪牌越野车行驶至漓湘路与东六路交汇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31日被传唤至长沙县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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