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临桂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由临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加入由林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创办的“***平台”传销组织,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平台后,先后注册会员账号mjh111(创业中心)、lh201314、lh201256、lhy336699、zqg4069、zqg4068共6个,其中会员账号mjh111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23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342个,下线会员共18层;会员账号lh201256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25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299个,下线会员共13层。案发后,临桂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冻结被告人李某某10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并非“***平台”网络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莫某某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