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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族,大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富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02时32分许,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P*******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富民**小区内,被正在巡逻警务站民警当场抓获移交至交警大队,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量酒精含量为24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此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受案登记表:受案时间为2020年04月29日;

(4)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为2020年05月13日;

(5)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时间2020年05月13日,取保期限为12个月;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C1驾照);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所有人:柴建

(9)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车辆指人照片;

(10)酒精呼吸检测仪使用照片;

(11)抽取血样照片;

(12)酒精呼吸检测仪使用结果单;

(13)血样提取登记表;

(14)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2152,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91mg/100ml;

(15)鉴定意见通知书;

(17)传唤证:和公(交)行传字{2020}070号。

3.证人证言:

(1)证人巴**·苏**,于2020年04月29日21时52分至2020年04月29日22时19分在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功能区询问室二所做证言,在侦察卷第33-35页。

(2)证人英**·巴**,于2020年04月30日20时35分至2020年04月30日20时51分在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所做证言,在侦察卷第37-39页。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分别于2020年04月29日18时15分至2020年04月29日19时08分、2020年05月14日18时43分至2020年05月14日19时07分在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做供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鉴定意见:

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2152号,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91mg/100ml。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柴某某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资料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柴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特尔加甫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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