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晋B****1黑色小型越野客车在大同市平城区和阳内街行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精含量为14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犯罪嫌疑人供述;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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