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大同市新荣区**村。2019年因盗窃罪被大同市新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点左右,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赵虎(经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另案处理)驾驶柴某某的三轮车到大同市平城区御东学府小区C区14号楼1单元楼下,由赵虎负责望风看人,被告人柴某某使用三轮车钥匙,将晋B****6五菱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门撬开,找到放在该货车工作台上的车钥匙并启动货车,柴某某驾驶被盗的货车,赵虎驾驶三轮车一同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被盗货车及车内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货车及车内的一套柴油机气泵、一套配套电瓶、一个80吨的卧式千斤顶,三个32吨的手动千斤顶,一个高压爆充、一套补胎工具及一套工具箱,经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14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前科劣迹调查、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一份、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进村登记表;
2.证人证言:刘文伯、任鹏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朱宝红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柴某某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3份;
6.鉴定意见: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货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云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评估意见书一份,司法鉴定材料7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大同市新荣区古店村。2019年因盗窃罪被大同市新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点左右,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赵虎(经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另案处理)驾驶柴某某的三轮车到大同市平城区御东学府小区C区14号楼1单元楼下,由赵虎负责望风看人,被告人柴某某使用三轮车钥匙,将晋BX0016五菱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门撬开,找到放在该货车工作台上的车钥匙并启动货车,柴某某驾驶被盗的货车,赵虎驾驶三轮车一同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被盗货车及车内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货车及车内的一套柴油机气泵、一套配套电瓶、一个80吨的卧式千斤顶,三个32吨的手动千斤顶,一个高压爆充、一套补胎工具及一套工具箱,经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14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前科劣迹调查、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一份、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进村登记表;
2.证人证言:刘文伯、任鹏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朱宝红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柴某某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3份;
6.鉴定意见: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货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云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评估意见书一份,司法鉴定材料7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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