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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被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6月被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等人来到被害人刘某甲的外甥婚礼现场**酒店,由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强行将正在参加婚礼的被害人刘某甲带至谭铁军(另案处理)的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遭到上述被告人的殴打,致被害人刘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沈正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111169号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10.17专案组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路**饭店内,将被告人某某甲抓获。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10.17专案组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医院急诊部,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10.17专案组民警在丹东市**兴区**街**号**单元**室,将被告人某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刘某甲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三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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