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31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达某某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购买农某某承包经营的位于**国有林场**镇**村**屯的一片桉树林,随后被告人达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期限内雇请工人砍伐**镇**村**屯林木总面积58.76亩,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36.95亩。经鉴定,**镇**村**屯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为274.0757立方米,立木总材积为192.5207立方米。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韦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768****。
2.卷宗壹册及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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