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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乙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某某乙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桂M****3号二轮摩托车从南丹县体育馆回家,途径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路邮政局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并抽取某某乙的血液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某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38mg/100ml。被告人某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某某乙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全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8189****,保证人罗某某1387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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