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初中,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吉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惠市松柏路沿民族路行驶,行驶至人民街与民族路交汇处时,被德惠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3182号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7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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