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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检诉刑抗〔2020〕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枞检诉刑抗〔2020〕2号

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判决后提出上诉,要求判处缓刑。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案的证据没有发生变化,被告人吴某某聚众赌博数额大,犯罪情节较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不属于从犯,应当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获取判处缓刑的机会,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被告人吴某某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原量刑建议书提出的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存在,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对量刑有异议,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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