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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检刑不诉〔2020〕30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3********,汉族,大专文化,枞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号,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小区****室。202010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8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朋友在枞阳县**镇**路“****”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欲返回住处,行至**镇**路公安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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