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3********,汉族,大专文化,枞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小区**栋**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朋友在枞阳县**镇**路“****”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欲返回住处,行至**镇**路公安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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