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林永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0********,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居委会**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永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永南带备自制六角匙去到金利镇材料街万景公寓二楼停车库,趁无人之机,用自制六角匙撬开车头锁,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马牌电动车(价值3515元)盗走。
被告人林永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永南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永南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永南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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