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84********,汉族,小学,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其堂哥林某明的住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天15时多,途经白塔镇元联村村道元联学校路口时与黄某樟驾驶的粤VQ****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樟无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5mg/100ml,黄某樟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020年10月12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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