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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通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通,绰号:老何瑞,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王某光(已行政处罚)行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王某六”经营的小卖铺门口,以阻止同村老人邱某龙(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处赌博为由,将在该处闲坐的邱某龙帽子扔掉并用手拍打其头部,邱某龙反手甩打中王某光的面部,致使王某光的假牙脱落和邱某龙手部不规则软组织擦伤累计面积达1.1cm2(邱某龙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接着,王某光行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一树底下驱赶在该处闲坐的被不起诉人林某通并将林某通放置在桌子上的芙蓉王香烟扔进池塘内,被不起诉人林某通遂将王某光推倒在地,用其拖鞋扇打王某光的脸部、后用拳头击打王某光上半身,致使王某光体表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挫擦伤,并致左侧第2-5、7-9肋骨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椎体1/3;牙齿牙根折断(经鉴定:王某光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双方被在场群众劝开。王某光之女王某芝在王某光回家时发现其受伤,遂报警处置,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王某光假牙一副。

2020年10月9日,经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林某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林某通家属共赔偿被害人王某光医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林某通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属村民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2)林某通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林某通共赔偿王某光一方医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林某通的刑事责任;(4)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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