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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进港公路西门村后路段的公路旁边一座瓦平房北侧的空地上盗走了被害人欧某某三只活羊。案发后,三只活羊已找回并归还给被害人欧某某。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只活羊值款为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书证;3、证人谢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指认等笔录;8、光盘4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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