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村***号的家中院内,因矛盾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林某甲持铁锹将被害人王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7时,被告人林某甲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村***号自己家中被民警抓获。林某甲到案后,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甲、韩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史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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