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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偷越国(边)境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号,2020年3月2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邀约黄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前往缅甸,5人结伙从厦门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再乘坐车辆绕过边防检查站于2020年3月21日凌晨到达边境地区耿马自治县孟定镇。2020年3月22日凌晨,5人乘坐车辆到达孟定镇清水河中缅边境,再步行通过小路进入缅甸,到达缅甸后被缅方查获并移交我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等。

2.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扣押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拉拢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8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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