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址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馆**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WM****重型自卸货车由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往河口街道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X867线都河线2公里+800米路段,在“T”字型交叉路口违规在右侧慢车道左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由陈某某无证驾驶在左侧快车道往河口街道方向行驶的粤WL****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后,林某甲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共计822312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林某甲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照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裴文贤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居住在云浮市云城区**公馆**栋**室;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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