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具体时间不清楚)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民康市场三塘路口向一男子(具体姓名不详)收购1只“黑脚”,储存在其家宅的冰柜内用于出售获利。2020 年1月3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被告人林某某家宅一楼客厅东侧的冰柜内查获39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17只疑似野生狸类动物(死体),其中有1 只狸类(“黑脚”)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灵猫。
经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1只“黑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灵猫;果子狸16只;黑水鸡39只。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39只“黑水鸡”、16只“果子狸”、1 只小灵猫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3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野生动物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光盘1个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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