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蓉,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李某甲处租赁本市城西区**路**小区**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9月4日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黄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黄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2300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不知去向。被害人黄某某实际居住49天,实际受损人民币2055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刘某某处租赁本市城西区**巷**号**单元**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6月27日以每月7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桂某某,租期半年,收取被害人桂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538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桂某某实际居住5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1880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租被害人陶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陶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782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陶某某实际居住4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582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李某乙处租赁本市城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9月20日以每月65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穆某某,租期半年,收取被害人穆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545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穆某某实际居住2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415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租被害人晁某某,租期半年,收取被害人晁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522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晁某某实际居住2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4020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4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租被害人祁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祁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610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祁某某实际居住四天,实际受损人民币6046.8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解某某处租赁本市城西区**巷**号**栋**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6月9日以每月45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张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张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6302.5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张某某实际居住6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3602.5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马某甲处租赁本市城中区**街**号**花园**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1月4日以每月637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永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永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790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永某某实际居住1年,实际受损(押金)人民币256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租被害人严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严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786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严某某实际居住5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5360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65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租被害人赵某某,租期八个月,收取被害人赵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665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赵某某实际居住4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4050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温某某处租赁本市城中区**路**号**家属院**室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8月6日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羊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羊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740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羊某某实际居住4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5400元。
7.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赵某某处租赁本市城中区**街**巷**号楼**室租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9月6日以每月115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任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任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1495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任某某实际居住3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11500元。
8.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以租金月付的方式,从房主马某乙处租得本市城中区**街**号**小区**号楼**楼住房一套。随后,谎称房主通过58同城租房信息网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并于2019年4月20日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被害人王某某,租期一年,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686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王某某实际居住6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3860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租转被害人兰某某,租期八个月,收取被害人兰某某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人民币6540元,随后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兰某某实际居住3个月,实际受损人民币444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在福建省厦门市**社区**号**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马某甲、解某某、赵某某、温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晁某某、穆某某、赵某某、严某某、陶某某、黄某某、桂某某、任某某、羊某某、兰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永某某、祁某某等十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燕
检察官助理:唐杨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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